那些说会计行业没有门槛的,注意了!财政部出台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了,会计人必须要具备会计工作能力,如持有,才能从事会计工作 ,并且不参加继续教育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从业门槛,违法终身禁止从事会计工作!
新继续教育法什么时候出台?
目前《意见稿》还在修订中,业界相关预计较快2018年就出台。
《意见稿》新增内容有: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的激励机制,把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
这意味着,今后继续教育将成为衡量会计人员工作的全新门槛,不容再忽视!
——会计继续教育报名咨询——
(王老师)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较好条 为规范会计人员范围及其应具备的专业能力,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会计人员主要包括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信息分析应用;
(八)会计监督;
(九)会计档案保管;
(十)其他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 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相关专业资格资质,或持有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或相关专业学历(学位),且持续参加继续教育的,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根据会计工作需要,自主任用(聘用)会计人员。
单位任用(聘用)的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应当符合《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单位对任用(聘用)的会计人员及其从业行为负责。
第六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